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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 王娟律師 | 戀愛期間購房,分手后房子歸誰所有?時間:2019年12月20日 點擊:次
作者:王娟律師 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爭議案件、交通事故賠償等民商事案件。 1 當事人自述 “律師,我發現自己被騙了,不知道該怎么辦?” “我和他是一個地方長大的,初高中是同學。” “高中畢業后,我們就在一起了,大學畢業后,開始一起生活。” “剛畢業那會兒,我們一起在他父母店里幫忙,后來我找了穩定的工作,他創業。” “那時候,我們什么都沒有,但卻很幸福。” “2016年初,我想買房,那時首付只需要兩成,房價也還沒漲,一個人跑了很多地方,看了很多樓盤,最后看中了一處現房,各方面都覺得不錯,家里也支持,就決定買下來。” “當時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都是我一個人去簽的,首付兩成,貸款80%,房產證辦在我個人的名下,但首付款是通過他支付的,貸款也基本是他每個月打給我,從我賬上劃扣。” “房子簡單裝修好后,就一起搬進去住了。” “2017年的時候他因為業務的原因,大部分時間都在外地,2018年也很少回來,即便偶爾回來也沒有住在這邊。” “2018年的時候他提了很多次分手,我一直不同意。” “但他說他給不了我幸福,不想浪費我的時間,也沒有要和我結婚的打算,態度很堅決,還說要給我補償,我沒要,但我們這段7年的感情還是走向了終點。” “因為不愿意面對分手的打擊,我搬到公司宿舍去住了一段時間,搬家那天,還是他送的我。那段時間,我患上了抑郁癥,整個人都很消沉。” “調理了將近半年。前段時間,我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自稱是他的女朋友,告訴我說他們在我搬出來那天就住到房子里去了。” “我不相信,就找他核實。” “當時十分詫異,就要求他們搬出來,談了幾次都沒有結果,就報了警。” “警察調解后,讓我們雙方都不要住在里面,他也簽字同意了。” “但即便簽了字,他還是一直沒搬,還說要去法院告我。他說首付是他出的,貸款是他還的,裝修是他付的,房子是他在住,房子是他的。” “他說這些話的時候,我覺得好陌生,沒辦法相信,眼前是那個自己曾用7年青春毫無保留信任的那個人。” “我以為的好聚好散的背后,原來隱藏著這么多的虛偽和欺騙。” “原來,自始至終,自己都是個傻子……” “房子要與不要,我不在乎,既然他要和我對簿公堂,那我也要討個說法。” 2 辦案經過及結果 本案對方以房屋首付款、貸款及部分裝修款由對方支付為由認為系男方借用女方名義買房(俗稱“借名買房”),從而認為房屋系男方所有,以物權確認糾紛訴至法院;女方同時起訴對方要求返還原物。 經法院開庭審理,最終認定對方借名買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后對方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3 律師分析 戀愛期間購房,可能因出資、登記情況不同,導致雙方分手后,房屋歸屬不同。原則上,我國不動產實行物權登記制,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則該房屋就歸誰所有。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涉案房屋系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購買,從庭審情況來看,雙方之間本身存在大量的資金往來,財務并不獨立,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即便房屋最終認定歸女方所有,但因男方有出資,其以“借名買房”為由的確權之訴被駁回后,男方仍可能再次起訴要求確認按份共有進行分割,女方可能會以該房屋首付款屬于贈與進行抗辯,周而復始,雙方之間的訴訟周期將無限拉長,成本放大,彼此情感上的糾葛、創傷也可能會越來越大,對雙方來說,在保障自己權益的情況下,盡早割斷與對方的糾纏、重新開始新的生活才是明智之取。這也是本案最終能調解結案的根本。 假如生活欺騙了你,要反抗,也要學會放下,仰起頭,高傲的前行…… 4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ND- 投稿詳情請戳“閱讀原文”,最高稿酬1000元/篇。 投稿郵箱:hbyanda@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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