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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與黎*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時間:2021年05月06日 點擊:次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1號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段勇, 委托代理人辛鳳杰(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峰(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黎思思, 審理經過 申請人段勇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幣200000元的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122街坊31門13號房屋。申請人段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南京路義祥里(鑫城大廈還建樓)7單元4層7室房屋為保全提供擔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現申請人段勇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解除對上述房屋的查封。 經 法院觀點 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段勇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122街坊31門13號的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青字第××號,建筑面積83.99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對申請人段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南京路義祥里(鑫城大廈還建樓)7單元4層7室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岸字第××,建筑面積48.56平方米)的查封。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漢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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