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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與郝*、中建三局*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時間:2021年05月06日 點擊:次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鄂0111民初496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鳳英,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鳳杰,湖北言達(硚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凱,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郝先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 負責人:劉曉清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希,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武漢鄂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崔龍 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 負責人:王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喜濤,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審理經過 原告程鳳英訴被告郝先文、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武漢鄂潤物流有限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人員 人民陪審員陳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程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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