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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與中國人民*武漢市蔡甸支公司、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時間:2021年05月20日 點擊:次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7)鄂0192民初3973號之一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瑟琴 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曉凡,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茂興路**萬龍中央公園**寫字樓第****房屋 負責人:朱介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鼎,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繼賢 委托代理人:劉順利 審理經過 原告蔣瑟琴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朱繼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蔣瑟琴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尚未終結,無法進行司法鑒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法院觀點 裁判結果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桂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振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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