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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與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時間:2021年05月20日 點擊:次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鄂0114民初212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靜,女,漢族,1969年5月2日出生,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現居住武漢市蔡甸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軍,陳靜姐姐,女,漢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現居住武漢市蔡甸區, 被告:陳華東,男,漢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現居住武漢市蔡甸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峰,湖北言達(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婉君,湖北言達(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陳靜與被告陳華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陳靜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陳靜自愿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陳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陳靜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漢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法官助理楊新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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